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患者感冒住院猝死谁是“元凶” 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 【字体:
患者感冒住院猝死谁是“元凶”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学来源:人民网-《江南时报》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6-12-6    

   案情回放

  2003年2月1日,83岁的徐州市泉山区居民林顺清老人因感冒在徐州某医院进行治疗。2月9日下午5时许,当班护士在用仪器为其理疗时,因护理不当,造成患者左侧骼嵴上方皮肤约12cm×12cm大小的烫伤面,中心焦痂,周围皮肤发生红肿。由于患者被烫伤后高烧不退,致使患者病情急剧恶化,人体脏器功能衰竭,呼吸心跳停止,经抢救无效于当晚10时死亡。

  病人死亡事件发生后,患者家属要求被告承担责任,并公正合理地处理。2003年2月12日,双方经协商签订《协议》一份,内容为:一、林顺清家属于2003年2月12日将患者尸体送殡仪馆,手续由家属办理;二、患者死亡后至报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处置3天内停尸费用由院方承担;三、双方共同于当天下午到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,鉴定费用由医院支付;四、其他有关事宜由双方进一步协商解决。

  法院判决

  在患者死因上,原告认为是医院医疗事故造成的,而被告则认为是患者家属没有遵守医嘱,擅自喂饭造成食物误入患者气道窒息而亡。2003年3月8日,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尸检鉴定,结论为院方在理疗过程中护理不当,致林顺清左骼嵴部II-III烧灼系医疗护理过错,加重了患者的病痛,同时因为患者长期患有严重肺心疾病,最终伴发肺急性炎症,导致肺心功能衰竭而亡,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

  在医疗事故赔偿上,原告要求被告应当无条件地履行协议,负责与徐州市殡仪馆结清死者的停尸费用,以便尽快将尸体火化。而被告认为是原告拖延鉴定并一直拒绝尸检,其延迟履行不进行尸体解剖的行为应负担停尸的主要费用,这也是被告不能履行协议的主要原因。为此,被告提出反诉,请求法庭依法解除该协议。法庭经审理认为,《协议》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,不含无效情形,是合法有效的。被告应当尽快与市殡仪馆结清死者的停尸费用,以便尽快将尸体火化。

  最后,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,并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,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、护理费等项费用,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。

  任经华

 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法官

 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,双方当事人主要对以下几个焦点问题产生争议:一是患者的死因。原告认为是被告的医疗事故造成的,而被告则认为是患者家属没有遵守医嘱,擅自喂饭造成食物误入患者气道窒息所致,并对事发两年后所做的尸检报告是否合法提出质疑。法庭经审理认为,该尸检报告认定事实清楚,程序合法,故依法予以确认。二是赔偿的依据。该案曾经在省、市医疗机构进行法医学鉴定,均被确认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,但排除了与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。因此,被告主张医疗事故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,不同意赔偿原告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,符合法律规定,故依法予以支持。三是协议的执行。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,与殡仪馆结清死者的停尸费用,以便尽快将尸体火化,而被告则认为原告拖延鉴定并一直拒绝尸检,是造成该笔费用产生的主要原因,并提出反诉,请求法庭依法解除该协议。由于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且不含无效情形,合法有效,并且符合本案的法律事实,故依法不予支持。

  刘志峰

  南京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

  该案中,由于医院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,但排除了与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。因此,法院在采纳权威法医学鉴定和尸检报告的基础上,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是合法、合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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